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教职工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职工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校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组织和人事工作服务,为学校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教职工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教职工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教职工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和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教职工,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四)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
第七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组成的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相关问题。
第八条 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全校在编在职、退(离)休、去世教职工人事档案,代管人事代理人员档案。
第九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及与档案馆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我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由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
党委组织部的职责包括:
(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拟定我校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相关制度,解决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组织学习、宣传有关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
(三)确定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四)在干部提拔各环节审核教职工人事档案;
(五)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教职工人事档案专项审核。
人事处的职责包括:
(一)参加联席会议,拟定我校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相关制度,解决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参加学习并参与宣传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
(三)配齐配强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力量;
(四)接收、审核新进人员档案;
(五)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教职工人事档案专项审核。
档案馆的职责包括:
(一)参加联席会议,拟定我校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相关制度,解决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参加学习并参与宣传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
(三)负责教职工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教职工人事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
(五)开展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教职工人事档案审核;
(六)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教职工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内容与分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本人、教职工所在部门、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教职工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具体工作按《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日常管理由档案馆负责,主要包括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人事处将审核后的新进人员档案材料移交档案馆,档案馆以此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档案馆可以建立我校省管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
第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归档装订。
第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护体系,设置独立库房保管教职工人事档案。库房内配备除湿、调温、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设备设施。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十九条 教职工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档案馆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转递教职工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档案馆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第二十条 档案馆应当对调离我校人员的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依据人事处出具的《档案转出通知单》办理好档案转出登记手续后,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配备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搭建教职工人事档案利用服务平台,推进教职工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教职工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在教职工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定期对教职工人事档案建立、保管、转递、接收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应当协助档案馆对档案进行统计,每年将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名单,在职教职工、退休教职工、死亡教职工名单移交档案馆一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教职工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利用范围、要求、手续、人员等按《辽宁师范大学档案利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教职工聘用、提拔、调转等工作环节,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档案馆应当坚持“凡进必审”、“凡提必审”、教职工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教职工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教职工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教职工使用的情形等。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教职工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教职工所在单位和教职工本人。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条 开展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教职工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教职工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教职工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教职工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教职工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教职工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教职工人事档案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