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档案馆(校史馆)集体的作用,加强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档案馆(校史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馆务会议由档案馆(校史馆)馆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馆长或各工作小组组长提出。
第三条 馆务会议由全馆工作人员参加。
第四条 馆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内容或议题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参会人员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做好参会准备。
第六条 馆务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
第七条 馆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重要决定前,应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决议进行表决时,必须经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形成决议后一般应形成文字材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对形成的决议有不同意见者,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
第九条 馆务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指示、决议和措施;
(二)讨论制定档案馆(校史馆)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
(三)讨论、修改、制定或废止档案馆(校史馆)各项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档案馆(校史馆)综合性、重要性业务工作;
(五)研究决定档案馆(校史馆)人事工作,包括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业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调整、人员考核等;
(六)研究决定对档案馆(校史馆)人员的表彰和违纪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制定档案馆(校史馆)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八)讨论制定档案馆(校史馆)设备购置预算及各项业务项目预算;
(九)讨论、研究档案馆(校史馆)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方案;
(十)研究制定档案馆(校史馆)津贴分配方案;
(十一)研究决定档案馆(校史馆)的其他重要、突发问题。
第十条 参会人员必须遵守组织纪律,对馆务会议所涉及的内容,在未形成决议或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散布,对参会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外传。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