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规范馆务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档案馆(校史馆)的效能,结合档案馆(校史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档案馆(校史馆)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
第三条 馆务工作即档案馆(校史馆)日常行政事务,包括馆内环境、人员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对外接待联络等工作。
第四条 档案馆(校史馆)成立馆务工作小组,在馆长的领导下讨论研究开展馆务工作,并向全体馆员报告馆务工作情况。
第二章 馆内环境
第五条 馆员要增强卫生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馆内公共区域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及库房的卫生清扫、消防安防工作由各区域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办公区域每周清扫一次,保持物品整齐、清洁,不随意放置与办公无关的物品,垃圾及时清理,保持室内洁净。每天下班前锁好门窗,切断水电方可离馆。
第七条 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场所,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非本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第八条 所有档案须按保管要求分类存放,每日下班前检查库房档案,确保所有档案入库上架,排列整齐有序。
第九条 库房区域、校史展览馆每月开展一次清扫除尘工作,保持环境整洁,地面无杂物。
第十条 馆员要熟悉掌握消防安防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档案“八防”要求,每周检查一次档案消防、安防设备设施,适时更换或报修失效、过期、损坏的设备设施。馆务工作小组每学期组织全馆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全面排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馆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劳动纪律,有病、有事需请假。
第十二条 馆员休假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休假管理规定》(辽师大校发〔2017〕4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馆务工作小组每月汇总馆员的考勤情况,如实上报学校人事处。
第十三条 馆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馆节假日值班安排及值班要求,馆员要按要求做好值班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按学校统一安排,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年度考核、评优工作。
第十五条 档案馆(校史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馆务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助理馆员的招聘、协调、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馆(校史馆)内所有资产归学校所有,本馆只拥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各类资产据为己有。
第十七条 馆内办公用品和设备的购置严格按照《辽宁师范大学自行采购货物及服务管理办法》(辽师大校发〔2019〕16 号)执行。由馆务工作小组负责采购、领取、分配、维护等工作。馆员要爱护并精心使用各类资产,工作中厉行节俭,节约用电、用水和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入库验收、系统登记、调配使用、定期清理核对、统计报告等工作,做到资产账目清晰,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馆内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须经馆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馆长负责审批。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工作的法规、政策,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经费预算、设备购置及业务项目预算须经馆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馆务工作小组负责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 业务经费本着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原则,合理安排经费支出。馆务工作小组负责馆内各项支出的报销工作,票据定期核销。
第二十三条 加强服务收费管理,档案查阅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执行。指定专人统一收缴,馆务工作小组监督,做到账目清晰,账款相符并及时上交学校计财处。
第二十四条 馆内津贴分配方案须经馆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馆务工作小组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章 对外接待联络
第二十五条 密切加强与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馆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的联络工作,各业务窗口负责具体档案业务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与档案业务交流学习,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档案工作先进经验,提升档案管理、服务水平。馆务工作小组配合馆长做好外出参观学习的联络、出行工作以及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各业务窗口做好具体业务的对口交流。
第二十七条 馆员应积极配合公、检、法、国家安全部门、巡视巡察等工作,提供档案查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馆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通过,由档案馆(校史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