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档案馆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根据《辽宁师范大学严格管理使用校名、校旗、学校印信及各基层单位党政公章的规定》(辽师大校发〔2006〕31号),结合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辽宁师范大学档案馆”“辽宁师范大学档案馆档案证明专用章”“辽宁师范大学档案馆人事档案管理专用章”“此件系原件复印件*辽宁师范大学档案馆*经办人 复印时间”“辽宁师范大学档案馆封”。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一)“辽宁师范大学档案馆”印章用于以辽宁师范大学档案馆(校史馆)名义发出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函等;
(二)“辽宁师范大学档案馆档案证明专用章”用于除人事档案之外的各类档案信息的查询复印及相关证明;
(三)“辽宁师范大学档案馆人事档案管理专用章”用于教职工人事档案和学生档案的查询复印及相关证明;
(四)“此件系原件复印件*辽宁师范大学档案馆*经办人 复印时间”用于档案馆提供的所有档案原件的复印件,经办人须在印章指定位置手写签名,字迹要工整清晰,并注明复印时间x年x月x日;
(五)“辽宁师范大学档案馆封”用于教职工人事档案、学生档案及档案馆提供查询的档案资料的装袋密封;
(六)除以上情况外若需用印,须经档案馆(校史馆)馆长批准;
(七)印章加盖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不漏盖、不多盖;
(八)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保管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印章专管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明确责任,确保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用完印章后要将印章锁入柜中。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柜门;
(二)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馆长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公安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外出或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经馆长同意,可将印章移交他人临时管理。专管人员要向临时管理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第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严禁擅自用印。违规用印者,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经馆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由档案馆(校史馆)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