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为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依据,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教职工自然情况、学习工作经历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教职工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三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归档)部门和档案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归档范围与归档分工
第四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
(一)履历类。
(二)自传和思想类。
(三)考核鉴定类。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
(六)党、团类。
(七)表彰奖励类。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类。
第五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具体归档内容详见附表《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第六条 归档分工:
(一)新进教职工人事档案由人事处负责接收,经审核后凭履历表、新进人员档案认定单(审核表)归档。
(二)校内形成的档案材料,由材料形成部门或组织填写部门负责归档。
(三)校外形成的档案材料,由相关职能部处审核后统一归档。
第七条 各归档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各类材料的收集归档。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八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人事档案材料。在组织填写材料时,要明确填表说明,对填表工作进行指导。教职工本人、教职工所在部门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准确、规范填写材料,填表日期、签字、印章要完整。
第九条 归档部门应当确保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办理完毕,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
第十条 归档部门要建立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送交档案馆并履行交接手续。档案馆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收集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归档时,归档部门应填写《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移交目录》。
第十二条 档案馆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材料对象是否明确、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审核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1年内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经办人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部门公章。
第十五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教职工离职时,各归档部门应将其零散档案材料及时送交档案馆,以保证转出的人事档案材料齐全完整。离职教职工人事档案转出后移交的档案材料,由档案馆退回归档部门。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 档案材料形成(归档)部门、档案馆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在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档案材料形成(归档)部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教职工本人及教职工所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禁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严禁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严禁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严禁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严禁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十九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