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便于我校各单位各部门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我校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纸质文件材料是指我校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以纸张为载体的各种类别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我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我校建设和发展以及校史研究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我校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学校、师生和校友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我校需要贯彻执行的市级以上国家机关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印发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我校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我校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一般的会议、培训通知。
第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详见附表),必须按规定向我校档案馆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我校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在业务职能发生变化时适时调整本单位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并与档案馆协商后执行。
第八条 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九条 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辽宁师范大学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辽宁师范大学科学研究类档案管理办法》《辽宁师范大学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辽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类档案管理办法》《辽宁师范大学财会类档案管理办法》《辽宁师范大学各部门(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同时废止。
附表:辽宁师范大学纸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